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五十一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条例,危险/危化品货物出口对需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各类商品,不仅要使用经性能检验合格的包装,而且还要向属地海关申请包装使用鉴定。如被海关部门或者海事部门抽查检验发现将会对出口企业进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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